酒店方面回应称,涉事的男员工是酒店的一名主管,主要负责酒店各区域及部门的协调工作。当晚,由于女浴区的一位清洁人员请假,导致清洁任务繁重,才临时请该男员工协助。酒店方面承认这是工作上的疏忽,并表示这是一个偶然事件。
对于赔偿问题,酒店最初提出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后来提升至4000元,但朱女士不接受这一赔偿方案,她要求至少10000元的赔偿。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滨湖新城派出所的民警建议双方走法律诉讼程序。
此外,江苏烨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酒店因管理不当导致朱女士的个人隐私被侵犯,负有管理不当之责。朱女士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该温泉酒店主张侵权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一般以朱女士的实际损失为准。同时,朱女士还可以以酒店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