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指的是员工在休息时间仍需完成工作任务,通常通过互联网和通讯软件进行,导致工作与私人时间界限模糊,且往往没有加班费。例如,有员工反映“5000块的工资,46个工作群”,暴露了用人单位加班制度的不规范问题。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明确,即使未经加班审批程序,只要员工能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加班费。此外,法院还区分了“制度性加班”和“指令性加班”,并指出加班审批制的初衷是规范管理、控制成本、保障权益,而非作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
在另一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安排员工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超出了法定加班时长上限,王某拒绝加班后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总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违反规定安排加班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法院还指出,即使名为“值班”,如果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无异,则实质上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这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值班”名义要求加班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判例和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在面对“隐形加班”和违法加班安排时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支持,同时也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