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公告截图
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于近期对奥普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奥普特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奥普特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营销中心项目)总投资5,449.90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用于发放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2023年3月,奥普特披露了关于营销中心项目的结项报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449.90万元。经查,奥普特营销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超过招股说明书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奥普特董事长卢盛林、总经理卢治临、财务总监叶建平、董事会秘书许学亮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奥普特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奥普特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奥普特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奥普特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