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12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
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经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业务结构复杂,发展定位不够清晰,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管控,强化信息披露,以强监管、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上述相关负责人指出,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应当始终坚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养老保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职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业务结构复杂,发展定位不够清晰,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管控,强化信息披露,以强监管、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方向。今年1月,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向下属各单位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在当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应聚焦养老主业。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应全力发展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等养老保险业务。
而此次正式下发的《办法》,在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将业务集中在养老主业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不同业务的注册资本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此外,《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上述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强调养老属性,建立长期绩效考核机制
相较一般人身保险公司,《办法》在资本管理、考核机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
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为提高风险控制有效性,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定期开展内外部审计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养老保险公司加强监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养老保险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之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监管。三是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要求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应符合监管要求,并细化了投资集中度监测要求。四是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业务分别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类型业务资金混同管理,明确不同类型业务投资管理人员隔离要求。
面向未来,上述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坚持金融工作的人民性,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监管,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
具体工作包括,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转型发展,在深化我国养老金融市场改革,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督促养老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平稳推进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规范养老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推动切实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养老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