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盛新锂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等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审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及所办理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被审计单位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可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
(二)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合同签订、合同执行、项目风险控制及项目收益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级子公司主要领导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五章 重大事项审计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和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内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公司(部门)意见,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
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属单位及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