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 | |
基金简称 | 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混合(FOF) | |
基金主代码 | 017453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3年7月31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 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浦银安盛颐璇 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混合(F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 标三年混合(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 |
申购起始日 | 2023年12月12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26年7月31日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23年12月12日 | |
各类基金份额简称 | 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 目标三年混合(FOF)A | 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 目标三年混合(FOF)Y |
各类基金份额代码 | 017453 | 020275 |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 | 是 | 是 |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2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含申购费)。投资人申购Y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进行豁免,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 其他投资人申购费率 |
M <100万 | 0.10% | 1.00% |
100万≤ M <200万 | 0.08% | 0.80% |
200万≤ M <500万 | 0.06% | 0.60% |
M ≥500万 | 每笔1000元 | 每笔1000元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3、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金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年,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3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电子直销平台提交申请,约定固定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固定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基金定投业务安排
(1)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扣款金额为最低0.1元起,具体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
(2)代销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按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3)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代销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4)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申请开办本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 100 元。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时间以电子直销平台《浦银安盛基金定期投资协议》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具体规定为准。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终止定投业务,应遵循《浦银安盛基金定期投资协议》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进行办理。
5.3定投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已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定投业务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对于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用优惠及优惠细则(如有)以各销售机构具体公告为准,固定费用不打折。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若有)。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在规定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5. 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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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