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日期:2023年11月07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注:本基金自2023年8月8日起增加Y类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费率。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注:
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2、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最终风险来源于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2)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风险。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3)投资QDII基金的风险;(4)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7)港股市场投资风险;(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9)投资商品基金的风险;
(10)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8、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关资金及资产将封闭运行,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07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注:本基金自2023年8月8日起增加Y类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届时相关公告。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条件及继承事项的情况下豁免前述最短持有期限制,赎回费用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具体根据《暂行规定》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注:
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2、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最终风险来源于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2)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风险。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3)投资QDII基金的风险;(4)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7)港股市场投资风险;(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9)投资商品基金的风险;
(10)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8、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关资金及资产将封闭运行,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