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68821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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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北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北人(688218):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
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5
议案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16
议案六:《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7
议案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8
议案八:《关于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19 议案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
议案十:《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2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人员可进入会场,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会场。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公司可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1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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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住宿及交通费用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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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18 号一楼VIP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5.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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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6.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7.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8.统计表决结果
9.宣布表决结果及议案通过情况
10.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签署会议文件
1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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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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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 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 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 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 分别选举。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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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十七)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 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十七)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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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董 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 名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 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 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 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 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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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 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首 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 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 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5, 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 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司将首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 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 对值达到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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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 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 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 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依法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 议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 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 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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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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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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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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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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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对外担保制度》,修订后的《对外担保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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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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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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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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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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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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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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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文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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