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开债A : 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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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开债A : 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04号文注册,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3]782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监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内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3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5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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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年 月 日颁布、同年 月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
、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对应日为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的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1个工20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理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8977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有比例(%)
1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40,374,242 31.7700
2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37,034,516 9.3900
3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5.5500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61,006,577 1.7000
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695,120 1.4400
6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394,643 1.3500
7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5,037,340 0.9800
8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34,321,745 0.9600
9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17,860,000 0.5000
10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032,252 0.4700
注:截止到2023.6.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0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证资管”),业务范围为证券业务(证券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山证资管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于2023年8月31日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山西证券管理的所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1994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14年12月起担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自2022年4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副董事长,2022年9月起担任工会主席;2009年4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起兼任上交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债券发展委员会委员,2020年12月起兼任山西省证券业协会会长,2021年3月起兼任深交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21年5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2021年9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理事;2018年12月受聘为中共山西省委联系服务的高级专家。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监理、副经理、经理、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3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王怡里先生,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197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02年3月加入本公司。

自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16年11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0年3月起兼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0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7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月起兼任山西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2020年12月起兼任山西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2021年6月起兼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行政保卫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曾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13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曾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鹏飞先生,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副总经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9年12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2022年9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2年11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兼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兼任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5月起兼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8月起兼任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李小萍女士,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董事,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于2018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8年2月起担任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自2018年9月起担任公司工会主席,自2020年12月担任公司董事。1997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任科员;2003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检员、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总监;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会主席;2017年2月到2018年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周金晓先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和海外事业发展部部长,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自2022年7月起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和海外事业发展部部长。自2020年4月起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晋祠国宾馆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投资管理室主任,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曾任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管理室主任,2009年2月曾至2018年11月任太钢集团土耳其KROM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曾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和经营财务部副部长、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

夏贵所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8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0年6月起兼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兼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起兼任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至2020年2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曾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2022年5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22年11月曾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邢会强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07年7月起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自2017年4月起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7年10月起兼任先锋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月起兼任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资本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年12月起兼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2020年12月起兼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起兼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朱祁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副教授,1975年11月出生,博士学位,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12年7月起担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副教授。自2019年8月起兼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起兼任上海复深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9月至2012年6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

李海涛先生,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1969年2月出生,博士学位,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13年3月起担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自2012年12月起兼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4月起兼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起兼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6月起兼任康桥悦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年6月至2005年5月曾任康纳尔大学Johnson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年6月至2013年2月曾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教授。

郭洁女士,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75年8月出生,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20年3月起兼任山西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起兼任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年12月至2005年6月曾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曾任北京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曾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理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曾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5月至2019年12月曾任山西国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曾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曾任华夏桥水(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乔俊峰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工董事,196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1994年10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自2016年1月起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起兼任本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11月起兼任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1996年6月至2002年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总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监理、经理;2002年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07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曾任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职工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196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2019年12月加入本公司。自2011年5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年12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自2015年1月起兼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1993年6月至1997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省审计厅中央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97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处副处长、资金部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资金管理部经理(兼)、党委委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监事。

郭志宏先生,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19年1月起担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1年7月起兼任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会长。1983年6月至1996年5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干事、晋东南地区中心支行干事、长治分行干事、长子县支行副行长、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1996年5月至2002年8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历任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奇旺先生,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17年12月起担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7年5月起兼任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总会计师。1992年10月至2007年4月曾任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王国峰先生,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主任,196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于202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0年12月起担任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主任。自2017年10月起担任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0年2月进入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从事经济类工作;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曾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9月曾主持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曾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15年5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曾任长治市经济建设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李国林先生,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0年9月起担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自2014年9月起担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4月至2017年12月曾历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曾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曾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爱东先生,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于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理事会副秘书长。1998年6月至2015年12月历任汾酒大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曾任竹叶青酒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曾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曾任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曾任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曾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白景波先生,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197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自2022年1月起担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曾任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运行处处长;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曾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曾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支部书记;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曾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曾任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2019年4月至2022年5月曾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曾任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崔秋生先生,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2018年7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自2019年5月起兼任山西焦煤置业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4月起兼任山西洪洞华实热电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起兼任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起兼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精酚车间主任;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总工艺师;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五厂总工程师;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曾任山西焦化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总调度长;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厂副厂长;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曾任山西焦化焦油加工厂党委书记、厂长;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曾任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胡朝晖先生,公司职工监事,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1992年12月加入本公司。自2002年2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1992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曾任山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坞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西安高新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曾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6月至2021年10月曾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6月起在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负责内控管理工作。

刘文康先生,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7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1998年9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自2016年5月起担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8年12月起兼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起兼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1998年9月至2000年4月期间任职于本公司投资研究部;2000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曾任公司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纪管理部副总经理、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司海红女士,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197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00年8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自2021年9月起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0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任职于本公司投资银行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2016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张红兵先生,公司职工监事、研究所副所长,198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07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自2022年2月起担任公司研究所副所长。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任职于本公司研究所;2011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间曾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所长助理(主持工作)、副所长(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乔俊峰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汤建雄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68年12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本科学历,于1996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1年8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09年4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0月起兼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监事、2021年11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监事会主席、2021年8月起兼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1996年12月至2001年9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曾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总监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曾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曾任公司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11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曾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9年7月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高晓峰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197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17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17年6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年6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自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委员。1999年8月至2004年3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太原特派办机构监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期货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市处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期间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职)。

韩丽萍女士,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7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1996年9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年5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22年8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21年10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董事;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4月起兼任山西省期货业协会副会长。2002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运营保障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监理,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待遇)、总经理,太原解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原北城分公司总经理、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2017年2月至2022年8月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零售及互金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刘润照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00年8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年5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22年8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21年8月起兼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1月起兼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11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经理;2022年1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股权与另类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络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吕梁分公司兼离石滨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并购融资部总监、并购融资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2年8月期间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江雷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2021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21年8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21年8月起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专职副董事长。1993年9月至2002年1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财务部会计、经理;2002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财务部经理;2008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投资部部门正职。

闫晓华女士,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助理,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1997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17年2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起担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01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谢卫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1993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17年2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2021年8月起兼任企业金融部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运城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曾任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迎泽分公司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凌云女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7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交易员。2013年7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27日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27日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3月起担任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3月担任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担任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固收部担任投资主办;2018年7月转入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2019年1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2022年7月担任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山西证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山西证券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担任山西证券裕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享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担任山西证券丰盈18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鑫18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凌云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经营决策委员会——公募固定收益委员会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职工董事、执委会委员。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刘凌云,基金经理;
娄伶俐,研究员;
彭敬怡,产品主管;
郭熠,财富运营部总经理;
石晋,研究所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3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1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419.5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