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603330):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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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603330):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和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 监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五日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将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事宜及时通知监事会成员以便监事出席会议。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建议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需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