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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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