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授予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公司制定的《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我们认为公司的考核内容层次分明,范围全面,分级明确。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和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独立董事:张熔显、蔡永民
2023年 9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