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让其发挥好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一直是管理层关注的重点。证监会在8月4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推动独董职责归位的一大里程碑,并将于2023年9月4日正式施行。
上述《办法》提出,独立董事任职家数由此前最多5家减至3家。据本刊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市公司中不乏兼任4家、5家公司独立董事职位的独董。对于IPO公司来说,《办法》的影响会更大。目前,管理层已经关注到拟IPO公司中独董兼职过多的情况,譬如,清大科越在被现场检查时,独董兼职过多的问题被询问,该独董之后辞任。还有此前被否决的雨中情,其独董在竞争对手处任职……整体来看,8月以来沪深两市公司已经披露40余独董辞职公告。
多位业内人士向本刊表示,《办法》将令“花瓶独董”加速出清,让独董真正扮演“关键少数”角色,同时一些公司独董兼职过多的情况将面临整改。从独董制度角度来说,仍存在一定优化空间。结合近期出台的多个A股公司ESG建设文件和规则,独董的提名和任免机制、对董事会的制衡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连带责任认定等或是下一步的改革重点。
《办法》将令“花瓶独董”加速出清
据了解,《办法》从五大方面修订和完善了独董制度,尤其是明确独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兼职要求;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办法》强调,独董的履职重点是“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多位业内人士向本刊表示,《办法》将使得A股存在已久的“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现象改观。近年来,“独董不独”的现象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典型案例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2021年,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判决,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等5位独董分别被处以5%~20%不等的连带赔偿,单人金额最高近5亿元。
一位担任过多家公司独董的高校教授向本刊坦言:“服务好一家上市公司尚且不易,而身兼数职、横跨多个行业,这让独董很难仔细核对报表、深入现场办公。如果涉及到招股说明书或并购重组的话内容会更多,而且这些文件专业性较强,长此以往,部分兼多家公司独董一职的人士沦为‘橡皮图章’的可能性较大。”
同时,本刊获悉,上交所近期向业内下发指导意见,其中关键的一条内容是:和新《办法》不一致的公司、独董应逐步调整到符合标准,避免“最后一刻”,最终在整改期内实现平稳过渡。这意味着,独董任职条件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面临整改压力。
从独董群体而言,本刊注意到,“哪家公司有腾出的独立董事缺口?可以联系我”等信息在一些保代群、证代群里偶有出现。曾在数家公司担任过独董的某律所合伙人李军透露:近期,他身边有一些律所、审计机构合伙人先后收到意向性邀请,询问是否有意出任某些小市值公司的独董。
据本刊统计,8月以来已有数十家公司发布独董离职公告。李军指出,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即便收到邀请,“准”独董也会评估企业的风险收益比,特别是企业是否会给独董购买独董责任险。“这是很多‘准’独董所重点关注的,否则被处罚时连带责任太大了。”
数十位独董兼职数量“踩线”
涉百余家上市公司
《办法》提出,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一职,这对比之前的5家减少了2家。实际上,在《办法》于今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甚至在此之前,部分顶格兼职的独董,或任期到期后不再担任,或主动辞任,目前仍“踩线”的独董已不多。综合iFinD、Wind数据统计后发现,兼任4、5家上市公司独董的,包括张学斌、杨文、张梅、杨波等近50位独董,涉及一百多家A股公司。
比如顶格兼职5家公司独董的张学斌。公开信息显示,张学斌1968年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常年担任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综合上市公司公告,张学斌至今还担任了5家A股公司的独董,分别是卓翼科技、海能达、佳创视讯、广和通、安车检测,张学斌去年共领取薪酬约30万元。
这5家公司横跨多个行业,广和通的主业是无线通讯模块的研发产销,佳创视讯的主业是音视频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音视频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安车检测是汽车车检行业的龙头,海能达的拳头产品是对讲机等专业无线通讯设备……不同的细分行业,对张学斌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目前,《办法》未把非上市但发行过债券的金融企业、以及港股公司纳入独董兼职范围。部分独董以顶格兼任3家上市公司独董职位同时担任一些非上市企业独董职位履职,比如张梅,不久前是赣能股份、太阳电缆、博思软件、海峡创新4家公司的独董。她在5月份从赣能股份独董任上辞职,迄今顶格担任了3家A股公司的独董——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公告显示,张梅还担任了福建安溪农商行的独董。她去年从上述4家公司获得29万元的薪酬。
《办法》适用拟IPO公司
需要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在《办法》发布后,各大交易所迅速做出响应,据此修改相关条款,如深交所在当日同步更新了《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与独立董事相关的内容,这意味着拟IPO公司同样需遵循修订后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在《办法》相关规则正式生效后,尚未申报的企业,需要在申报前做好调整,否则交易所在受理审核资料时,可能会让企业撤材料整改;对于已经申报,但还未上市的企业,就需要在一年过渡期内做逐步调整。”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区域市场总监王志光表示。
不过,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合伙人柳思佳指出,“9月4号《办法》正式施行之日后申报的拟IPO企业原则上就应符合独董《办法》的相关要求,至于一年过渡期,我理解主要还是针对已上市公司,而且也只是针对特定事项可以逐步做调整,譬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的设置、独董兼任上市公司家数的调整等,其他条款的要求则需要在《办法》正式生效时就满足。”
另据资深保荐人、IPO上市号创始人何道生介绍,“其实,在4月中旬,独董办法(意见稿)出炉时,企业在独立董事选聘上就已经开始注意相关条款,并按规定执行。”
据本刊了解,对于早已完成独董选聘且处于申报期的拟IPO企业,目前存在独董兼职上市公司家数超过《办法》规定的情况。譬如,在2023年6月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委会议审核,但尚未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的有机硅应用材料公司浙江科峰有机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峰股份”)便是典型案例,据其招股书(上会稿)显示,其共有2名现任独立董事,分别为曹先军和赖晓烜,曹先军现任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此外,其还兼任着另外三家企业的独立董事,分别为东岳硅材、兴发集团、润禾材料,前述企业皆是A股已上市企业。这意味着,倘若科峰股份成功注册上市,曹先军将在4家A股上市公司任职独董,超过了《办法》最多任职要求。
“对于已经申报的尚未审核通过或者尚未注册的拟IPO企业,根据首发办法中关于董监高规范治理的合规要求,应当参照《独董办法》进行规范,即在审核期间或者注册期间,进行自查规范,并不影响拟IPO企业正常的审核和注册。”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高慧指出。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在过渡期内,拟IPO企业按独董兼职上市公司家数不超过5家来回复监管还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后续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因为独董《办法》是持续性的要求,企业上市后,仍需符合相关规定。”何道生表示。
“对于存在独董超家数兼职问题的拟IPO企业,可以考虑与该独董任职的其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进行协调,看在申报、审核阶段有无直接解决的方案,如确无法立即合规,则需要考虑向监管审核机构做一些具体的整改承诺,比如按照已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的调整,个人认为也是相对合理的诉求,不过最终还是要看监管审核机构的意见及后续实践。”柳思佳说道。
无独有偶,在去年底成功过会,拟登陆创业板的功能性薄膜材料公司,据其招股书显示,其独立董事共3人,分别为郭宝华、杨之曙、沈维涛。杨之曙还在奥翔药业、煜邦电力、胜利股份、湘村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某污水处理公司6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有意思的是,某污水处理公司在今年7月份成功发行上市,身份由“拟IPO企业”转变为“已上市公司”,导致杨之曙兼任上市公司独董数量由此前的3家增至4家。
上述现象说明,独董在上市公司中的任职家数,会随着其兼任的拟IPO公司上市成功与否而改变。对此,高慧表示,“拟IPO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对独董进行专项尽职调查,要求其详尽披露担任独董的公司家数,其中包括拟IPO企业的数量,并告知虚假披露的法律风险。对于独董兼职尚未辅导的拟IPO企业,没有公开信息可查询,主要依靠独董自查和主动披露。”
对于企业选聘独董时仍考虑兼职较多的人选的现象,柳思佳解释称,“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外部资源有限、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有限,在寻找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每3年、6年换届,还都需要重新寻找新的独董人选。而对于一些大型的央国企或者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他们的资源禀赋会相对更好些,也更容易找到那些深具行业威望与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独董。根据《办法》,要求搭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我相信协会将审查入库的独董候选人已符合任职的基本要求,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独董选聘难的问题。”
IPO企业独董履职情况成监管重点
“勤勉尽责”环境正在塑造中
其实,也从今年4月《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在IPO审核环节中,独董任职相关情况成为交易所问询及现场检查的重点关注内容。如今回看,监管层早已为塑造独董“勤勉尽责”的环境而努力。
譬如,业务聚焦于电源管理类集成电路产品的钰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泰股份”)在去年6月初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在两轮问询中,上交所均对其独董兼职情况提出质疑,“公司独立董事李某已在包括发行人在内的13企业任职或兼职,已任职企业中有9家系担任独立董事,其中6家为上市/拟上市公司。请发行人说明李某能否确保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首次回复中,钰泰股份表示,独董李某不存在因社会职务较多而不能充分履职的情形,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职。但交易所在二轮问询中再次追问独董履职一事,钰泰股份随即转换了态度,表示同意李某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任职期限截至2024年10月12日。无独有偶,在上证主板IPO排队的某主营电连接产品的公司也存在上述共性问题,引发了监管层高度关注。前述公司的董事会共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实控人SHENG JIAN HUA及PAN SHU XIN夫妇,前述二人持股比例高达86.88%,此外还有2名独立董事。在实控人股权高度集中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独立性作用的发挥显得愈发重要。前述公司的独董为张开鹏、刘雪峰,张开鹏同时在20家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职位,其中,在十余家企业担任董事长一职,4家企业担任副董事长,并在一家企业中任高级副总裁。刘雪峰在4家单位担任独立董事及1家单位担任财务总监。鉴于上述情况,上交所要求其说明“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两名独立董事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董事职责、能否确保其在发行人处正常履职。”对于独董履职有效性,《办法》新增及修订了一系列重要相关条款,譬如,明确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并将独立董事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应予以更换的次数由此前的三次降低至两次,同时还要求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说明现场工作的情况等。另外,还新增应当制作工作记录,保存履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且相关资料保存时长由此前的5年延长至10年等。柳思佳表示,“上述规则和要求的出台其实对独立董事也是一个保护,像此前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导致独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董人群的履职压力也很大。本次《办法》细化了诸多要求,其实是希望以此去督促独董,能够真正了解企业,发现企业的潜在风险,提出对企业和股东真正有意义和价值的意见。对于履职工作记录,未来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这是独董能够用来举证自己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此次独董相关制度的调整其实还是希望能够把独董价值真正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市场上专业的财务人士、行业专家、法律人士愿意参与进来,所以要把独董的责任边界都划清晰。”
《办法》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董机制存优化空间
从已上市公司到IPO公司,《办法》以及监管层的监管都是要求真正发挥独董的“关键少数”作用。高慧表示,“独立董事履职是证券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评价和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此前监管实践表明,独董在制衡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舞弊等重大违法违规上起到的作用甚微,主要是法律并没有对独董如何履职做出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本身没有为独董履职提供足够的保障,包括考察、走访、重大事项的事前调查论证等,且上市公司提供的津贴也不足以支撑独董现场工作15日。”而《办法》在独董履职保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其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在经济层面,上市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履职所需费用、应当给予与其职责相适配的津贴、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本次《办法》出台,相信对独立董事监管规范和市场化管理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促使上市公司为独董履职提供强制性保障,及权责利相匹配的津贴等市场化保障。对未来规范独立董事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将起到重大作用。”高慧表示。同时,本次独董《办法》要求搭建独董有效履职平台,将独董个人职能转为组织职能,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具体包括:明确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的主导地位及强化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规定部分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需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前置审议程序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这次办法修订的一个崭新且富有意义的制度,制度的设立参考了香港市场的经验,比如为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成立一个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这个机制有助于独立董事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有助于独董充分发表意见,能够督促上市公司做出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决策。”柳思佳表示,实际上,从2019年至今,独董群体经历了大扩容。据iFinD统计,目前沪深上市公司总共超过1.6万个独董席位,比2019年末增加4000多。沪深两市公司独董总薪酬从2019年的约9.4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约16亿元。更多的从业人数,更多的薪酬,意味着独董群体需要贡献更多的专业能力。业内人士认为,独董制度仍有优化空间,比如独董的推荐机制。前述受访者指出,“目前在独董群体中,职业背景以高校知识分子偏多、非财会专业的高校教授也不少,兼具产业经验、曾在企业管理或财务岗有从业经验的专业型独董占比较少。”未来如何筛选独董,还需相关文件予以进一步的详细规范。曾在多家公司任过独董的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建议,“一人除了不得同时在超过3家上市公司担任独董,且任职公司行业不得超过两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