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查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现,案号(2022)沪02民终9097号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与报道内容高度吻合。
案件信息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含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吴越、冯某、吕某。
披露的案件信息显示,因中科云网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中科云网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作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由于“中科云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表示,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中科云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指出,本案中,中科云网主张名誉权受损,则其应证明三被上诉人存在以侮辱或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中科云网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三被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中科云网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热点财经资讯”的实际使用人,且中科云网公司在上诉请求中亦未要求谢某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故谢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冯某、吕某的涉案言论是否侵害中科云网的名誉权,冯某和吕某因股票价格波动发表关涉中科云网的主观性、情绪性言论,对此中科云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保有一定容忍度,且在涉案股吧中冯某和吕某的关注人数和粉丝量都较少,中科云网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和吕某的涉案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冯某和吕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中已提示用户文明用语,且已提供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删除涉案言论、对涉案账户禁言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已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维持。
中科云网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有部分涉案言论未处理完毕,东方财富信息公司书面表示现已将涉案账户中关涉中科云网公司的发帖全部删除。
综上,中科云网公司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信息截图见文末附图)
另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金融界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科云网,对方多次挂断,并未进行回复,随后电话便无法接通。
消息出现后,中科云网股吧被“网友占领”,多人发出声讨。
目前,中科云网股价小幅上涨,暂未因此事出现大幅波动。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