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TCL中环: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八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TCL Zhonghuan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注册地址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 12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浩平 |
注册资本 | 3,231,733,699元 |
注册成立时间 | 1988年 12月 21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4137808 |
股票简称 | TCL中环 |
股票代码 | 002129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电话号码 | 022-23789787 |
电子邮箱 | tze@tzeco.com |
邮政编码 | 300384 |
1、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围绕硅材料展开,专注单晶硅的研发和生产,以单晶硅为起点和基础,深耕高科技、重资产、长周期的国家战略科技产业,朝着纵深化、延展化方向发展。纵向在新能源光伏制造和其他硅材料制造领域延伸,形成新能源光伏材料板块、光伏电池及组件板块和其他硅材料板块。
2、主要产品
产品分类 | 简介 | |
新能源光伏 材料 | 光伏硅片 | 将多晶硅料通过直拉法制成一定直径的单晶硅棒,再经过 切割、抛光等工序制作成硅切片,纯度较半导体级硅片低, 是制作光伏电池片的基础材料。 |
光伏电池组 件 | 光伏电池片 | 光伏发电单元,通过在单晶硅片上生长各种薄膜,形成半 导体 P-N结,把太阳光能转换为电能。公司量产单晶硅 PERC电池片,并制造成电池组件出售。 |
太阳能电池组件 | 由若干个太阳能发电单元通过串并联的方式组成,其功能 是将功率较小的太阳能发电单元放大成为可以单独使用 的光电器件,通常功率较大,可以单独使用为各类蓄电池 充电,也可以多片串联或并联使用,作为离网或并网太阳 能供电系统的发电单元。 | |
其他硅材料 | 电子级单晶硅片 | 硅片是由高纯度硅晶棒经过切割、抛光等工序制作成的。 硅片是生产制作集成电路、功率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基础 材料,被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汽车 电子等领域。 |
单位:万元
产品 | 2023年 1-3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光伏硅片 | 1,408,159.48 | 79.92% | 5,090,054.47 | 75.96% | 3,179,686.73 | 77.35% | 1,416,072.47 | 74.31% |
光伏组件 | 221,946.40 | 12.60% | 1,084,183.20 | 16.18% | 611,852.13 | 14.89% | 266,812.00 | 14.00% |
其他硅材料 | 15,309.31 | 0.87% | 326,492.59 | 4.87% | 212,600.80 | 5.17% | 151,830.46 | 7.97% |
光伏电站 | 84,743.98 | 4.81% | 61,891.21 | 0.92% | 53,254.45 | 1.30% | 53,130.11 | 2.79% |
其他 | 31,711.09 | 1.80% | 138,394.24 | 2.07% | 53,074.40 | 1.29% | 17,832.58 | 0.93% |
合计 | 1,761,870.27 | 100.00% | 6,701,015.70 | 100% | 4,110,468.50 | 100% | 1,905,677.61 | 100% |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3.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流动资产 | 3,741,163.05 | 3,182,952.26 | 2,445,884.35 | 1,608,510.01 |
非流动资产 | 8,676,041.29 | 7,730,424.55 | 5,352,051.55 | 4,263,458.38 |
资产合计 | 12,417,204.34 | 10,913,376.81 | 7,797,935.90 | 5,871,968.39 |
流动负债 | 2,438,464.50 | 2,302,008.25 | 2,044,366.01 | 1,732,988.79 |
非流动负债 | 4,280,764.98 | 3,905,384.43 | 1,586,591.97 | 1,330,840.26 |
负债合计 | 6,719,229.48 | 6,207,392.67 | 3,630,957.98 | 3,063,829.0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697,974.86 | 4,705,984.14 | 4,166,977.92 | 2,808,139.34 |
项目 | 2023.3.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987,875.02 | 3,761,769.84 | 3,167,228.62 | 1,920,700.61 |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1,761,870.27 | 6,701,015.70 | 4,110,468.50 | 1,905,677.61 |
营业利润 | 280,632.99 | 732,541.70 | 500,560.30 | 163,126.07 |
利润总额 | 280,870.93 | 744,933.13 | 500,003.10 | 169,210.68 |
净利润 | 246,432.04 | 707,304.27 | 443,512.84 | 147,551.1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25,314.46 | 681,865.38 | 402,961.76 | 108,899.54 |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3,880.52 | 505,683.91 | 428,164.11 | 285,884.5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9,939.24 | -1,629,177.81 | -782,633.28 | -742,631.1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7,888.39 | 1,065,428.53 | 926,988.75 | 413,489.34 |
(1)基本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3.3.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流动比率(倍) | 1.53 | 1.38 | 1.20 | 0.93 |
速动比率(倍) | 1.21 | 1.10 | 1.04 | 0.80 |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 54.11% | 56.88% | 46.56% | 52.1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69% | 31.31% | 27.81% | 42.74% |
财务指标 | 2023年 1-3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年化) | 15.16 | 17.88 | 14.53 | 8.49 |
存货周转率(次/年)(年化) | 6.80 | 9.96 | 11.52 | 8.0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32 | 1.56 | 1.32 | 0.94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46 | -0.12 | 1.76 | -0.17 |
项目 | 报告期间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3年 1-3月 | 5.82% | 0.70 | 0.70 |
2022年 | 19.74% | 2.12 | 2.12 | |
2021年 | 17.97% | 1.32 | 1.32 | |
项目 | 报告期间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2020年 | 7.55% | 0.38 | 0.3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3年 1-3月 | 5.73% | 0.69 | 0.69 |
2022年 | 18.77% | 2.02 | 2.02 | |
2021年 | 17.32% | 1.27 | 1.27 | |
2020年 | 6.60% | 0.33 | 0.33 |
1、光伏行业波动风险
光伏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受补贴政策调整、宏观经济波动、贸易摩擦、阶段性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2008年以来已经历三次大的波动,行业大幅波动对光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均造成了重大影响。虽然经过市场充分竞争和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得到出清,市场供需矛盾得到改善,光伏发电成本也持续快速下降,行业已逐渐步入“平价上网”阶段,对补贴的依赖大幅减少;同时新兴市场蓬勃发展,全球应用市场格局更加均衡,行业波动属性已大幅减弱,行业整体发展呈持续向好态势。基于对行业未来的看好,行业内新竞争者不断涌入,2021年-2022年间,由于各环节的扩产建设周期差异导致上游多晶硅料原辅材出现供需失衡,多晶硅料价格出现显著上涨,并传导至下游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等各环节,一定程度上抑制终端装机需求的增长;2022年末起,行业前期建设的多晶硅料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产能持续释放,产业链主要原材料供需关系得到改善,多晶硅料价格回落,并引导各环节价格重新进入下降趋势,继续推动度电成本的下降,有助于进一步恢复或刺激终端需求。截至目前,行业多晶硅料、硅片、电池片及组件等各环节整体规划产能可能一定程度超过市场短期需求。倘若未来行业参与者进一步过度扩张,或不能为行业提供高效高品质低成本的先进产品,从而可能导致短期内同质化、低品质产能增加过快,不排除在行业未来发展过程中仍可能出现阶段性波动、短期供需失衡等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8.85%、21.69%、17.82%和23.01%,毛利率总体有所波动,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销售定价调整、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多晶硅料,多晶硅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2021年以来,光伏产业链中硅料、玻璃、封装胶膜等原辅料环节出现较为严重的供需紧张情况,特别是多晶硅料,因扩产周期长,而下游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出现了结构性供需关系的不平衡;2022年底至2023年3月末,随着上游厂商的陆续投产,多晶硅料市场供需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多晶硅料市场供应大幅增加。据 PV InfoLink统计数据,多晶硅料价格从 2020年 5月最低价 59元/KG上涨到 2022年 11月最高价 303元/KG,上涨幅度显著,随后多晶硅料呈现波动下降趋势,2023年 3月多晶硅料价格已下降至208元/KG,截至2023年7月,多晶硅料价格均价为64元/KG,已接近2020年 5月水平,降幅显著。在假设除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外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为基准,公司采购多晶硅料的成本每上升1%,毛利率将下降0.54个百分点,净利润下降5.12个百分点,测算公司2022年盈亏平衡点的原材料成本变动率为 19.58%。受市场供需情况、光伏产业链博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晶硅料价格容易发生波动,随着多晶硅料上游产能逐步释放,未来市场可能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多晶硅料价格可能持续下行。上述多晶硅料的价格波动亦传导至光伏硅片价格,同时行业内的激烈竞争促使产业内不断通过生产工艺改进以及成本管控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2023年上半年硅片价格也出现了较大幅的下降。未来如果多晶硅料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而产品价格不能得到及时匹配调整和反应,将会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且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虽然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之前进行了科学严格的论证,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目前本次募投项目 TCL中环 25GW N型 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工业 4.0智慧工厂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如后续相关手续办理进度低于预期将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如果项目实施后实际产能无法达到当初设计的水平、原材料大幅上涨或销售价格大幅下降、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不理想等,从而导致项目最终实现的投资效益低于预期,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
4、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可以更好配套单晶生产和光伏组件业务。年产 35GW高纯太阳能超薄单晶硅片智慧工厂项目达产后将新增35GW硅片产能,扩产比例为 27.34%,先进硅片产能获得显著提升,可以更好地配套持续扩大的先进晶体产能;TCL中环 25GW N型 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工业 4.0智慧工厂项目产品TOPCon电池属公司此前未量产的新产品,建成投产将有助于公司把握光伏电池升级换代的历史机遇,为公司迅速发展的叠瓦组件业务形成配套。尽管公司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新增产能的消化需要依托未来光伏整体市场容量的进一步扩大、G12大尺寸硅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持续提升和组件的开拓,如果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行业出现同行业参与者增加、同质化产能扩产过快或下游需求出现波动而导致竞争加剧、重大技术替代、下游客户需求偏好发生转变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以及产品推广不利,公司如在客户开发、技术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将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5、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甚至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年产35GW高纯太阳能超薄单晶硅片智慧工厂项目建成投产可以更好地匹配晶体产能,为行业提供更多高效低成本产品,进一步发挥领先产品的规模效应;TCL中环25GW N型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属于现有光伏电池产品迭代而形成的新产品,为叠瓦组件产品进行配套。
对于年产35GW高纯太阳能超薄单晶硅片智慧工厂项目,在假设除硅片价格波动因素外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测算项目盈亏平衡点的硅片产品价格变动率为10.96%;对于TCL中环25GW N型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在假设除硅片和电池片价格波动因素外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测算项目盈亏平衡点的原材料硅片价格和产品电池片价格变动率分别为 22.46%和 11.98%,显示本次募投项目对原材料或产品价格有一定的敏感性,因而,尽管上述两个项目作为现有产品的配套有助于降本增效,但倘若下游光伏装机市场需求出现波动、行业硅片或电池产能扩产过快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上述供需变化导致原材料或产品价格出现显著波动,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理想、产品质量技术出现不达标的情形,将可能导致上述募投项目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甚至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6、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将大幅增加。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每年将新增大额折旧费和摊销费,募投项目达产期新增折旧摊销费合计为135,505.85万元,但占达产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均较小,募投项目带来的新增收入预计可以覆盖上述折旧摊销费用,并给公司贡献新增净利润,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倘若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未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存在因资产折旧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摊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380,000.00万元(含 1,380,000.00万元),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0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1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的比例、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十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或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3)当公司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公告会议通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会议召开日前 3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2)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⑤分立、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⑥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⑦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拟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拟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⑨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及《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个交易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个交易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8)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9)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10)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1)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资格确认方式、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