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亏掉81万
投资人把百亿级私募告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样一则案件显示,一位个人投资人张某花100万元购买了百亿级私募中融鼎新旗下的产品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以下简称白羊新三板1号),却遭受了80%巨大损失。于是,这位投资人把中融鼎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81万。
梳理案情可见,2015年3月,张某向中融鼎新转账101万元(含认购费1万元),并在汇款用途附言:认购白羊新三板1号壹百万元整。同年4月,张某与中融鼎新签订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包含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基金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等。
风险揭示书提出,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据悉,白羊新三板1号成立于2015年4月,后“踩雷”新三板公司中科招商,直到2022年10月,该基金净值下跌约80%。
二审法院:承担20%赔偿责任
经审理,东城区法院查明,本案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况。法院从实质角度认定,即使双方实际签署合同文本的日期在基金产品成立后,也应当以2015年3月31日即投资者实际履行合同之日作为《基金合同》成立的日期。
东城区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基金的推介和销售发生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至2015年4月3日,案涉基金已成立并通过托管账户向定增预交款项缴款账户进行了划款。而中融鼎新对张女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在2015年4月19日才进行。
虽然经过评估,张女士符合案涉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但是中融鼎新“未及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过失无法通过事后补充提供来弥补,其销售产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难以嗣后纠正”。即使投资者后续评估符合要求,或者充分认识风险并同意继续申购,都无法抵消中融鼎新公司未及时履行自身义务的过错。
东城区法院据此认为,中融鼎新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一审酌情判决,中融鼎新赔偿20万元,即本金的20%。
之后,中融鼎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维持了原判。
“白羊1号”踩雷中科招商
上述案由提到的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究竟是何产品,又为何损失惨重?
由于案件历时久远,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这只产品踩雷中科招商的始末:
时间回到2015年,彼时新三板定增市场火热,市场各类机构纷纷参投,其中尤以触角灵敏的基金、券商和信托为主。作为中融信托旗下全资子公司,中融鼎新自然也没有错过这样的市场机会。
公开信息显示,中融鼎新于2011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作为中融信托股权投资平台,注册资本30亿元。截至2021年末,中融鼎新及子公司资产管理总规模超322亿元,受托资产总规模超210亿元,在管基金60余支。
募集之时,曾有中融信托相关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投资新三板的“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被秒抢。白羊1号原本计划募集1亿元,但由于投资人太多,实际募集约2亿元。“凭借信托公司在产品创新及风控的优势,日益火爆的新三板必将是信托公司新蓝海。”
2015年3月,中科招商在新三板挂牌,并在当年连续4次抛出定增计划,募集资金高达108.84亿元,其中两次定增价格高达18元/股,成为当年新三板“定增之王”。从新三板市场定增得来的资金,被中科招商用来低位抄底上市公司,频繁举牌。
“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参与的中科招商定增是在2015年4月,正是定增价位18元/股的一次,认购金额为2.007亿元。
2015年12月底,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挂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和投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和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此后,中科招商股价便开始一路走低。2017年12月,中科招商被全国股转系统终止股票挂牌。在摘牌前,中科招商股价为0.61元/股。而截至摘牌,白羊1号仍持有中科招商股票5820.1万股,持股比例为0.54%。由于投资标的被强制摘牌,白羊1号所持股份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中融鼎新表示,其持续寻求股份处置方式,但投资标的的确存在变现困难。
持有中科招商的“白羊1号”,也因此损失惨重。据中融鼎新发布于2022年10月10日的报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份额净值为0.2015元,自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为-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