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丨违法减持的“违法所得”,不应是“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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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2月18日中化岩土(002542)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法减持而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市公司高管等重要股东违法减持,理应受到严厉处罚,这本身也具有警示意义,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对违法减持的违法所得,不能是“糊涂账”,应明确计算方法。

经查明,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公司董事长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2021年4月29日,董事长在累计减持达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才披露,违法减持金额1.01亿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407万元。北京证监局对其未依法履行信披义务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7万元,并处61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其中“违法所得”怎么计算,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计算方法;本案采用拟制成本法来计算,具体如何操作未见报道,笔者多方检索没有查到以前有案例采用这个方法,或许比较有开创性。

每经热评丨违法减持的“违法所得”,不应是“糊涂账”

一般大股东等在招股书中会承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其中包括违规减持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此前一些案例“违规减持收益”计算方法多是各不相同,其中有的案例计算方法比较有代表性,应上交收益=(实际减持价格-应然减持价格)×实际减持数量,“应然减持价格”为考虑减持预披露产生的“市场波动”影响之后的价格,笔者对此比较认同。

上述“违规减持收益”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两者概念上应大致相同,即使有区别也应不大。笔者认为,违法减持的“违法所得”,应该是大股东等实际违法减持,比假设在合法减持情形下可能多出来的收益,假设合法减持可能得到的减持价格,或相当于上述“应然减持价格”。

本案股东在减持达5%时没有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并停止减持,另外也有案例是股东在减持之前没有进行预披露,如果这些股东都依法及时披露或提前披露,那么由于大股东、董监高内部人减持消息一般都被市场视为利空,股价就会因信息披露而提前下跌,股东依法减持的价格,可能比实际违法减持的价格要低,这应该就是违法减持“违法所得”的来源或实质。

要计算“违法所得”,就要计算股东若依法减持的话将会以什么价格减持(应然减持价格),但这个将因上市公司不同、股价走势所处点位不同、减持股份数量不同而各有不同,且历史不能假设,因此要出台一个精确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其实很难。不过,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处罚达到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引导目的,只要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威慑性,有个大致公平可行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就可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还以本案为例研讨,该董事长合法减持的做法,就是在累计减持达5%时应履行公告等义务,同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减持。该董事长直到2021年5月17日盘后才披露减持信息,此前一个交易日(5月14日)收盘价为2.97元,17、18、19、20日收盘价分别为2.88元、2.85元、2.86元、2.85元,考虑内幕信息有可能当日泄露等影响,那么不妨以减持信息披露当日再加上此后三日的股价变动,作为减持信息可能对股价产生的“市场波动”或影响(2.97元-2.85元/2.97元=4%),再用4%乘以实际违法减持金额,或可当作“违法所得”,这与本案证监部门通过拟制成本法计算的结果大致差不多。

当然,减持规则规定大股东等集中交易减持,此类情形需提前15日预披露,如果没有预披露而违法减持,在计算违法减持的违法收益时,就应考察减持信息披露当日以及15日之后的股价变动,用以推算“违法所得”。

总之,对违法减持的违法收入应该明确计算方法,甚至可针对不同违法减持情形建立更为细分的计算方法,由此做到有规可循,也方便证监部门执行处罚。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士)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