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欣锐科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号楼栋35层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33,323,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33,251,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51,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0%;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51,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0%;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51,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0%;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