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股 公告编码:临 2023-037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 [1991]155号文批准,在原上海第二纺织机 械厂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019003号(市局)。 公司已于 1996年 5月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5)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td>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 [1991]155号文批准,在原上海第二纺织机械 厂的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6072255050。 公司已于1996年5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 行规范的通知》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手续。 | 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 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会展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建筑规划方 案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 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 许可证经营)。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 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 展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建筑规划方案咨 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佣金代 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3,304,80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A股)1,407,454,804股,占股份总数的 75.13%;人民币特种股(B股)465,85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24.87%。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 公司。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3,304,80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1,407,454,804股,占股份总数的75.13%;人 民币特种股(B股)465,850,000股,占股份 总数的24.8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二十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本章程所指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为购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房产的客户所提供 的按揭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本章程所指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为购买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房产的客户所提供的按 揭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 |
第四十五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 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还应 当: 1、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指引不得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 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 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 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 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称,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
和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 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 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 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 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 票有效。 |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 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分别列明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 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根 据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 规定执行。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 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 |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 |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 本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章程 以及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权及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上述事项中,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批准权限为: (一)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 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不超过 3000万元的,或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 交易; (四)公司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时以自有财 产进行抵押,抵押物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之一,还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 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 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超过董事会具体权限 范围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等相关行为,不 包括公司房地产开发投资、房产购买、销售、 租赁和转让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出售或处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还须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投 资、房产购买、销售、租赁和转让等与公司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相同交易 类别下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 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标准之一,还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 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 规定。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对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属于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还须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如下: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属 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还须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部分职 权,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事会备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 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相应权限范 围相应数值的 20%幅度内作出相应的决策, 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再予通报。 如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或与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不符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部分职 权,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备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议召 开董事会讨论决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个 工作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 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 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办法,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 采用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 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额度: 在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 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办法,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采用 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 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量充裕,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上述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六)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 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七)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可提出采取 差异化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 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 定: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 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 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 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 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 和长远发展;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适用)。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上述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 利分配比例。 (八)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可提出采取差异化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 分配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董秘信箱、互动平台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政策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同时安排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现金分 红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 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 (十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 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董秘信 箱、互动平台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 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董 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应当同时安排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十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十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 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 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 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话等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等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话等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 话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 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 出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 披露网站。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